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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03 年 7 月 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6 月 28
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
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
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