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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总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根据建
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 [1993]894 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的若干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调查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三年的资料,
进行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 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配套
使用。
四、凡属于市政建设规划以内,执行市政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的新开发小区的室外工程, 均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
单位估价表》和配套的本费用定额。
五、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概预算, 确定工程造价, 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
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六、本费用定额以工程类别取费形式,取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