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7月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7月 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
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 (资格 )证书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
经营活动。”
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经发展和改革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
建手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