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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 [2006]1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号)和建设部《关于
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 [2006]25 号)的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 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 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的内设试验室, 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
装订成册 (有关表格式 样可以从广 西建 设工程 质量 安全 监 督信 息网
www.gxzljd.com 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于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