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
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 施工企业合理
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
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 设计费、工程 监理费、中介机
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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