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
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
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
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包括专
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
定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