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 内的疏散走道和 居住建筑 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防烟排
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
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 除二类 居住建筑 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