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4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 市
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 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
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乡镇企
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的原则, 全面规划、正确
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