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 ( 2014年案例)
1)对招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弄虚作假;
3)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
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
7)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8)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
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14 年案例 4-2:招投标中,哪些单位的投标书属于无效标书?此次招投标工作是否有效?说明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