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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
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
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 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 [2015]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
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
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
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
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
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
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 同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