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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为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现将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及安全生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