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施工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1号)第一条给予了
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 号文件印发)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
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
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
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
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
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
销售货物按照 16%,销售建筑服务按照 10%向业主或发包
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
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