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
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
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