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 [2014]124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质量管
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
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