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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
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
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 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
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
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
等 , 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
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