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的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