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
保险人, 以团体为单位, 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 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 或在施工现
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保险人
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