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
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 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 如开工日期尚未确
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 “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
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 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 7日的
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
果发包人签发的 《开工报告》 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 如早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施工许可证》 确认的开工时间, 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又如发包人签发《开
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 施工场地, 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
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