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
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
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
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
钢板。彩色喷塑压型钢板围挡设置高度为 2米,厚度不小于 0.5毫米。围挡应砌
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 0.2米,宽度不小于 0.24米,墙体设置应牢固稳定。
第五条 非临街建筑可使用砖砌围挡墙。砖砌围挡墙体高度为 1.8 米,厚
度不小于 0.24米,每 3 米砌筑墙垛;围挡墙须压顶,内外须用混合砂浆抹面、
粉刷,砌筑水泥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