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
13.1 基本规定
13.1.1 一般规定
13.1.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地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的 3.0.1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13.1.1.2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
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13.1.1.3 额定电压交流 1kV 及以下、直流 1.5kV 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器设备、器
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 1kV、直流 1.5kV 的应为高压电器设备、 器具和材料。
13.1.1.4 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
行时,应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