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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砌体工程施工
2.1 基本规定
2.1.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
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1.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1.0.2 的规定。
表 2.1.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 (mm)
L(或 B)≤30 ±5
30<L(或 B)≤60 ±10
60<L(或 B)≤90 ±15
L(或 B)>90 ±20
2.1.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
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
2.1.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