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10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
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 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
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
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查。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