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
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人口时, 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
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规范第 1条和第 2条的规定。
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