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
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
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
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
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