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2009-04-10 陕西省公安厅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
2 、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并按《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单》 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和图纸, 一并报防火部技
术处;
3、技术处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要
求的出具《不受理单》, 并明确需补充材料,建设单位重新补充相关
资料齐全后,正式受理;
4、验收资料正式受理后,消防局组织在 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
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主管应根据验收综
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 7 个工作日内签发 《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
向消防部门书面申请复查验收, 并说明整改情况;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