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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06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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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记录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三)土建、消防设施、装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项监理工程师;
(五)设施检测单位项目检测负责人;
(六)自动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