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于 2000 年 9
月 26 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
定(试行)》(京建质 [2009]289 号),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31、建设部(建建 [2000]211 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
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