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
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 [2009]117 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
已经省局 2009年 9月 1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
结合实际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在 2009年 1月 1日前已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设备价
款的扣除标准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从 2009年 1月 1日起签钉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由建设方提
供的设备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其价款可按规定不计入应税营业额,
凡不符合本通知划分原则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建设项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