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A 公司,住所地 XXXXXX 。
法定代表人刘 XX,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公司,住所地 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 X,董事长。
上诉人 A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B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 93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 年 7 月 30 日,B 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 我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2 日与 A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因位于北京
市朝阳区黑庄户乡的 XX 公园项目为公益事业, A 公司自愿为 XX
公园项目进行沿线管道及排水项目的施工、建设;该工程的投资
商为中国联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所
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 A公司施工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投
资商作为工程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