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确定其抗震
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 I 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
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时仍应按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