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 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颁发的 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
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 有关资料,对抗
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
效的 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 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 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 I类时,对甲、乙类的 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
造措施; 对丙类的 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抗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