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
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 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 出借的资质证书; 对使用该
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 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
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 影响大小等因素, 可以给予建筑施工
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