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管理,改善施
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
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的, 其在建施工现场
应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
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
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达标水平, 我市将对本
规定所管辖的在建施工工地按以下不同级别进行评定: (1)福州市
建筑施工安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