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 [2008]7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
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