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1、承包单位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进场时间、
批次、种类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并连同数量清
单、质量证明材料、自检结果等附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场材
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
件应当加盖提供者 (供料商)和提交者(施工单位)的红印章和签名,
应提交 4份以便留备存档。
2、进场水泥、钢筋、掺合料、外加剂、钢材、电工用料、防水
材料等材料均应在使用前进行复检, 成品、半成品均应按国家标准抽
样送检。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木结构的预制件及半成品必须事先
进行鉴定。
3、见证取样送检是施工单位委派的送检员在监理单位授权的 “见
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 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