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与合同管理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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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 4 月 22 日 ,某水泥厂与某建设公司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及《合同总纲》 ,
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水泥厂第一条生产线主厂房及烧成车间配套工程的土建项目。
开工日期为 2005 年 5 月 15日。建筑材料由水泥厂提供, 建设公司垫资 150 万元人民币, 在
合同订立 15日内汇入水泥厂帐户。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 10万元保证金,进场后再付 10 万
元押图费,待图纸归还水泥厂后再予退还等。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于同年 5 月前后付给水泥厂 103 万元,水泥厂退还 13 万元,
实际占用 90万元。其中 10 万元为押图费, 80万元为垫资款, 比约定的垫资款少付 70万元。
同年 5 月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从 5 月 24日至 10月 26日建筑公司向水泥厂借款 17353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