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住宅建筑、其他使用功能建筑(本文简称公共建筑)、汽车库等,其火灾危
险性有较大差别, 一般均需独立建造, 当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 需在水平与竖
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互相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二、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适应(简称《建规》)及
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 汽车库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适
应(简称《车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注:为方便理解,本文将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 统称为公共建筑(汽
车库除外)。
第二章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是仅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
积不大于 300m 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这类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
详见专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