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公司, 营业范围为建筑装饰施工及设计, 现在还未进行营改增。 目前
我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设计合同, 只是进行设计不含施工, 对方单位现要求我公司开具国
税发票,我公司应如何进行处理?
贵公司为四川省纳税人,根据《四川省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
函[2013]23 号)规定:
(三)建筑物设计业务
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 如家庭装修, 属于“建筑业” ,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设计的, 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对单独的建设物设计,不含施工,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08]24 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