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
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
设计单 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
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
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
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
擅自 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并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