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7-3-22 17:04: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 12月 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