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08年 1月 8号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6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
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