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 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
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第 1.0.4条 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
第 1.0.5条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层处理及要求
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第 2.1.1条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
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
现象。平整度应用 2m 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 5mm。
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