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
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米以
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
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
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
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