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
算 1/2 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
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 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
结构净高在 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及以上至 2.10m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