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保障人身
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
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
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
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