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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 2003年 11月 12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2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