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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
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 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 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 从中索取回扣; 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
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
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
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
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 1997 年 3 月 25 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
坍塌,致 31名女工无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