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 [1999]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
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 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