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的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
料。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