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应如何“按实结算”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北城公司
被告:南旺公司
2006年 7月 28日,南旺公司(甲方)与北城公司(乙方)签订《某市“长
江柏金”项目施工合同书》 ,约定由北城公司进行“长江柏金”项目的施工。 该
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 水电安装工程, 不包括桩基工程、 入
户防盗门等。该合同第三条系工程结算依据及结算方法条款,其中第一款约定,
土建上部工程按照 1999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计算,土建工程总费
率按 30%包干(含劳保费用、税费等各类费用在内),人工及机械调整按湖南省
某市相应文件规定调整, 但套用定额不变, 工程量等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 第二
款约定,安装工程套用 2002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安装
工程总费率按 128%包干(含劳保、税费等各类费用在内),人工及机械调整按
湖南省某市相应文件规定调整,